1. 報稅與核數:分屬兩套法例的兩項責任
香港有限公司成立後,收到首份利得稅報稅表的負責人,往往會把「報稅」與「核數」當成同一件事的兩個說法:既然已經交報稅表,為何還要再做一份核數報告?兩者究竟由哪一方做、要交給哪一方、先做哪一項?
兩者其實分屬不同法例,對應不同部門,交付不同文件。以下按《稅務條例》與《公司條例》的分工,逐段說明首次申報的實際安排。
| 報稅(利得稅申報) | 核數(審計) | |
|---|---|---|
| 法定依據 | 《稅務條例》(第 112 章) | 《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359 條 |
| 交予哪一方 | 稅務局 | 公司股東(財務報表連同獨立核數師報告) |
| 交付文件 | 利得稅報稅表及適用之補充表格 | 經核數師審計的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
| 簽署方 | 公司董事、公司秘書或經理 | 持有香港會計師公會有效執業證書並獲委任的執業核數師 |
| 兩者的關係 | 首次申報時,按一般實務須連同財務報表及核數報告一併遞交 | 屬報稅的前置文件,並非報稅完成後的附加步驟 |
換言之,報稅是向稅務局作出申報,核數是由獨立執業核數師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兩者不能互相代替,亦不應理解成「二選一」。
2. 香港有沒有「公司太細所以不用核數」的門檻?
沒有。與部分其他司法管轄區設有按營業額或僱員人數劃分的審計豁免不同,香港的安排如下:
- 除已正式向公司註冊處作出不活動(dormant)申報的公司外,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每個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均須經核數師審計。沒有最低營業額或人數的豁免門檻。
- 《公司條例》下的「報告豁免」只是容許合資格公司擬備簡明財務報告及董事報告,披露較為簡化;財務報表仍然要經核數師審計。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 符合規模準則的小型私人公司(於財政年度符合「總收入不超過 1 億元、總資產不超過 1 億元、僱員人數不超過 100 人」其中兩項),可採用中小型企業財務報告框架,仍然須由核數師簽署報告。
換言之,公司即使全年零收入零交易,亦不會因此免除提交核數報告的責任,除非已完成不活動申報程序。
3. 首次申報的先後次序
首次申報的實際順序,決定了時間如何分配:
| 步驟 | 內容 | 負責人要做甚麼 |
|---|---|---|
| 1. 整理帳目 | 按公司成立至首個財政年度結束期間的單據入帳 | 提供帳目、單據及銀行紀錄 |
| 2. 安排核數 | 由執業核數師審計財務報表並出具報告 | 確認範圍及涵蓋期間 |
| 3. 填寫報稅表 | 將經審計的數字填入利得稅報稅表 | 確認數字及提交安排 |
| 4. 遞交稅務局 | 遞交報稅表、財務報表及核數報告 | 按報稅表所列限期提交 |
由上表可見,核數在流程上先於報稅。首次申報的遞交限期以稅務局報稅表第 1 頁列明為準,在核數完成之前,報稅表並無可能填妥提交。
4. 01會計 做法 vs 一般做法
以下以「做法對照」說明分別,不比較收費高低,也不評論哪一方較好。
| 01會計 的做法 | 一般做法 |
|---|---|
| 事前說明核數報告由香港認可註冊會計師出具,並講明涵蓋期間 | 交由第三方處理,客戶未必知道由誰簽署及報告涵蓋哪一段期間 |
| 報稅與核數的分工在流程中寫明,兩段由誰處理一目了然 | 只收到文件,未必清楚兩段工作的分別 |
| 報價列明包含項目,額外工作先說明並取得同意才進行 | 先提供籠統報價,額外收費於服務完成後才處理 |
| 服務範圍只覆蓋成立 18 個月內、首次收到報稅表的新公司 | 同時承接各行各業、各類規模的個案,新公司未必屬優先處理 |
說明:以上以做法對照說明分別,不比較收費高低。
5. 哪些負責人適合?
- 剛收到首份利得稅報稅表,不清楚報稅與核數是否為兩件事的負責人;
- 分不清「做數」與「簽署核數報告」分別由哪一方負責的負責人;
- 希望知道兩項工作的先後次序,以便安排時間的負責人;
- 想先確認公司是否屬適用對象,再決定下一步的負責人。
實務觀點(來自 01會計 品牌定位)
01會計 屬會計及報稅轉介服務提供者,並非會計師樓或政府部門。如涉及核數,會安排香港認可註冊會計師出具報告,01會計 負責轉介、安排及跟進,並於報告發出前說明由哪一方簽署及涵蓋期間。
這段定位的關鍵,是把「誰做哪一段」講清楚:首次報稅的帳目整理與申報由 01會計 跟進;核數部分則由香港認可註冊會計師出具報告。負責人不必自行猜測簽署方與涵蓋期間由誰負責,可在報告發出之前先了解。